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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经济学会 |
发布人:李建 发布时间:2023-05-05 浏览次数:568 |
三明市经济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1.本学会的名称全称为:“三明市经济学会”,英文名称:Sanming City Economic Society。 2.本学会的性质:以9728aa见好就收才是赢经管系为主体,集专业联合性和学术性为一体的地方性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3.本学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研究经济理论和经济热点问题,服务三明地方经济建设,不断提高三明市经济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水平。 4.本学会接受三明市社科联、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有重大活动时,须提前一周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5.本学会的住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沙洲路27号9728aa见好就收才是赢经济管理系。 第二章 业务范围 6.本学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进行经济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 (二)为企业发展提供经验交流、经济理论咨询; (三)为政府部门经济决策提供理论参考; (四)为金融部门的经营决策提供经济理论参考; (五)深入农村、乡镇调查研究,为农村、乡镇经济发展提供指导; (六)进行专题性问题研究。 第三章 会 员 7.本学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8.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查通过;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9.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在遵守本会章程下,发表学术意见的权利。 10.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会各种活动的义务。 11.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12.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13.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开设分支机构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14.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15.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16.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研究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17.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研究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18.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19.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20.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21.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回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22.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23.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或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高级以上职称。 24.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25.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26.本会会长为本研究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27.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研究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代表本研究会签署有关财政开支。 28.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会费的收支;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29.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 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30.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31.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32.本会建立严格得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33.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和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34.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35.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36.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37.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38.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39.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40.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41.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42.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事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43.本会终止后的剩余,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研究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44.本章程经2009年1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45.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46.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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